(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注: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点此查看条例原文